为坚决克服和纠正机关中的消极、懈怠现象,促进公务员忠诚履职,努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通知,就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根据《通知》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是责任心不够强,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是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
三是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学习安排的;
四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是平时绩效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次数比例达到四分之一的;
六是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是其他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另外,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如工作实绩不突出,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突出的工作实绩。
同时,《通知》还对确定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机关工勤人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