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征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2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编制了《2011年海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期限,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政府性基金。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不得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附件: 2011年海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