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暂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6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对规范和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和验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一年的操作实践,《规范》个别条款存在着操作程序繁琐、不切合当前实际等问题,需进一步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为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根据试点工作第三方监管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将《规范》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范》第四条中试点项目单位竣工并初步验收后,经属地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确认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修改为“向海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将《规范》第六条第三款中要求提供“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或验收合格报告”修改为提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租赁合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