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

发布日期:2013-11-18    浏览次数: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3号),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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