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税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2

  一、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A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税款所属年度2010-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见表一。

  该企业每年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见表一。

  (表一)

税款所属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

人数

资产总额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2010年度

2万元

80人

1000万元

3000元(2万×15%)

2000元(2万×25%-2万×15%)

2011年度

4万元

90人

1200万元

2000元(4万×5%)

8000元(4万×25%-4万×5%)

2012年度

4万元

95人

2500万元

6000元(4万×15%)

4000元(4万×25%-4万×15%)

  例2:B企业属于其他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2年度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2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4000元(28万×5%),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6000元(28万×25%-28万×5%)。

  三、我们单位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四、我们单位还有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请问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弥补亏损前,还是按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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