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12    浏览次数:1

渝府发〔201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困难,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小微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头、社会就业的主体。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要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总体要求,抓住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攻坚破难,推动小微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在未来5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加快实现由粗放发展向“专精特新”的转变。要按照专攻特定市场和客户、掌握精深技术、形成独特产品或工艺、适应网络消费新业态的要求,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

  (二)加快实现由单打独斗向与大中型企业衔接配套的转变。要以产业集群为核心,以工业园区为载体,着力打造30个由大中型企业引领、企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100亿元的产业集群。发挥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专为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和工业集成产品生产配套零部件的小微企业群,形成大小企业互为依托、三次产业小微企业协调配套发展的新格局。

  (三)加快实现由传统业态向新兴业态和科学商业模式的转变。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产品或服务。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到2017年,新增一大批工业设计、互联网、网购商品生产等新兴业态小微企业和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通过有关政策支持,全市小微企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到2017年,全市小微企业达到50万户以上,容纳就业700万人。一批小微企业成长为大中型企业,成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帮助解决小微企业普遍反映的抵押评估、担保收费较高,贷款成本高,贷款难的问题。(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负责)

  (四)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完善从微型企业创建、发展至小型企业的“全链条”融资服务,引导银行积极开展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等“抵质押”信贷融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指标,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完善市、区县两级担保网络服务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推动银保合作,大力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扩大小微企业私募债券、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培育重点企业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挂牌上市。对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2%,其中担保公司收取1%,其余由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对科技型小企业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2%,其中担保公司收取1%,其余由市级统筹和区县(自治县)切块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五)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严禁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账户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照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六)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民间资本在重庆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增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能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及私募债券发行。增强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能力,建立覆盖小微企业发展各阶段的股权投资体系。

  (七)营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在整合人民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领域信用信息基础上,充分集合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信息资源,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平台,形成全方位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信用服务环境。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权益登记制度,制定动产抵质押物处置流程和操作规程,提高处置效率。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为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提供完善的价值发现和流动性功能。

  三、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

  推动结构性减税,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实施减税和强制性缴费松绑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

  (八)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小微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市经济信息委或市科委认定后,2年内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财政补贴。

  (九)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积极稳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为载体提供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物电子商务销售除外)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

  (十二)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与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联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十三)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支持经认定的小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认真研究落实监管方案,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等企业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四、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用工难题

  认真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招工难、工人流失率高、劳资纠纷多及用工成本上升快等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总工会、市教委负责)

  (十四)降低小微企业用工成本。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门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参保职工本月实际工资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本月实际工资高于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40%的,在缴费基数上限以下,按本人本月实际工资核实缴费基数。

  (十五)促进小微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指导小微企业用工,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可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微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出台促进员工稳定就业(即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激励政策,奖励资金从市总工会集体协商资金中列支。支持小微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认证,建立小微企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对人才信息库内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技术人才开展专题培训,可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实现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的社会化信息对接。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到小微企业就业。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于2014年年底截止。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新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十七)开展针对性用工服务,缓解小微企业用工难题。针对小微企业用工特点,开展“小微企业招聘周”专项活动。在全市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开设小微企业服务窗口,搭建小微企业招工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招工信息服务。

  (十八)鼓励小微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支持小微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改进,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程度。从2013年起5年内,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等对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农副产品加工等产品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相关成果在小微企业的推广应用,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

  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整合市级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市民营企业扶持政策要向小微企业倾斜,增强扶持的针对性,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负责)

  (十九)使用好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建设补助、微型企业帮扶补助。进一步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健全“宽进严管”的监管机制,建立微型企业退出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

  (二十)积极探索建立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市场化运作机制。要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遵循产业资金运作的市场法则,积极研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业化运作机制,整合各类资金,吸纳社会资金,设立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重庆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实现专业化运作。重点支持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基金捐赠的,按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二十一)加大市级各项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中小企业资金等市级预算内资金,要向小微企业特别是“两翼”地区小微企业倾斜,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

  (二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凡符合协议供货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名单。市财政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对产品报价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要为小微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服务。

  六、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小微企业是检验一个地区发展环境好坏的“试金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为小微企业营造务实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合法规范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宽容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三)加强统筹协调。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全市小微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商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联等积极配合、各负其责,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四)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小微企业集群发展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作好产业布局规划,在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布局标准厂房,提高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水平,对属于生产性用房的标准厂房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地。鼓励和支持渝商投资集团等市场主体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适度降低入驻门槛,对小微企业租用厂房、自建厂房等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小微企业为大企业配套。

  (二十五)努力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小微企业资质认证,取消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前置条件。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积极宣传发展小微企业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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