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08-22    浏览次数:1

  海口市财政局、物价局:

  来文《关于申请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收费立项的请示》(海财综[2012]1390号)收悉。经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同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申请人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二、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0元/辆,其中号牌15元/套,行驶证5元/套。以上收费标准包括电动自行车登记、审核、表格、支架、号牌、固封螺丝、行驶证塑封等费用。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领换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收支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上述收费的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市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批复执行。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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