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确保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责任书。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
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立即关停淘汰;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过渡期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
(二)提高皮革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皮革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皮革集控区内,其废水经处理后深海排放,不得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库的皮革企业。
2.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制定减排计划,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三)促进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皮革企业生产水平
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实施水回用;必须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皮革企业2010年底前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未按规定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
(四)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皮革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1.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全面实施“五水分流分治”,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企业必须同步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须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皮革集中区域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规范的中控系统,确保达标排放。皮革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处理。
所有皮革企业含铬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以及皮革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其中,皮革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要分别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室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控室,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必须连接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2.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按危险废物处置。
3.皮革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
(五)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皮革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三、自2011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漳州市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责任书。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
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立即关停淘汰;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过渡期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
(二)提高皮革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皮革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皮革集控区内,其废水经处理后深海排放,不得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库的皮革企业。
2.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制定减排计划,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三)促进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皮革企业生产水平
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实施水回用;必须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皮革企业2010年底前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未按规定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
(四)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皮革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1.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全面实施“五水分流分治”,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企业必须同步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须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皮革集中区域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规范的中控系统,确保达标排放。皮革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处理。
所有皮革企业含铬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以及皮革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其中,皮革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要分别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室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控室,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必须连接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2.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按危险废物处置。
3.皮革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
(五)分类整治皮革集中区,促进皮革企业规范发展
1.漳浦赤湖皮革集控区在重新组织技术论证,提出落实省政府《通知》中有关结构调整、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综合治理等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经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赤湖皮革集控区区内企业均属新建企业,其产能指标必须在本省范围内通过“等量转移”获得,且规模都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
3.赤湖皮革集控区必须建设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完善的中控系统,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分治”,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排入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集控区必须严格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控制,按照排污总量指标确定产能和产品类型。
4.赤湖皮革集控区应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
5.赤湖皮革集控区应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皮革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
(六)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皮革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三、自2011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泉州市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责任书。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
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立即关停淘汰;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过渡期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
(二)提高皮革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皮革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皮革集控区内,其废水经处理后深海排放,不得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库的皮革企业。
2.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制定减排计划,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三)促进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皮革企业生产水平
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实施水回用;必须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皮革企业2010年底前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未按规定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
(四)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皮革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1.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全面实施“五水分流分治”,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企业必须同步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须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皮革集中区域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规范的中控系统,确保达标排放。皮革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处理。
所有皮革企业含铬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以及皮革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其中,皮革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要分别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室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控室,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必须连接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2.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按危险废物处置。
3.皮革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
(五)分类整治皮革集中区,促进皮革企业整合提升
1.晋江安东工业片区所有皮革企业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管标准中,硫化物应≤1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应≤1.5mg/L)方可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建设调节池,调整运行参数、处理工艺,按规范完善中控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同时,要尽快实施扩建工程,在扩建工程未建成投运、不具备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服务区内的皮革等企业必须限产限排。
2.可慕皮革集控区皮革企业中,已完成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由专用防渗管道分流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准予恢复生产,加工蓝湿皮、二层皮;未完成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现有企业恢复生产后其规模、排污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整个可慕集控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排放水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
3.可慕皮革集控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通知》中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产能、排污总量“等量置换、等量转移”原则,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整合、重组、提升,不得简单挂靠、拼凑。逾期未整合提升的,予以关停淘汰。
4.晋江安东工业片区内的兴业、峰安、锦兴等皮革企业,在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并经检查验收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丙厝源盛皮革公司经整合集中,符合省政府《通知》中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综合治理等要求并通过验收后,准予恢复生产。恢复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排污总量应控制在环评批复范围内。
5.晋江安东工业片区内的“退二进三”8家皮革企业中原有规模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的,可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投入建设和生产;原有规模小于30万标张/年的企业,必须在晋江市辖区内淘汰落后皮革企业,实行产能“等量转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方可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设立安东工业片区环保分局,专门负责皮革、纺织染整、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日常管理。
7.针对安东工业片区皮革企业较多的实际,组织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
8.泉港普安皮革集控区内皮革生产线由你市依法组织停产关闭,现有企业尽快转产。
(六)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皮革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三、自2011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莆田市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责任书。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
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立即关停淘汰;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过渡期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
(二)提高皮革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皮革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皮革集控区内,其废水经处理后深海排放,不得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库的皮革企业。
2.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制定减排计划,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三)促进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皮革企业生产水平
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实施水回用;必须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皮革企业2010年底前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未按规定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
(四)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皮革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1.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全面实施“五水分流分治”,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企业必须同步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须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皮革集中区域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规范的中控系统,确保达标排放。皮革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处理。
所有皮革企业含铬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以及皮革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其中,皮革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要分别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室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控室,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必须连接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2.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按危险废物处置。
3.皮革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
(五)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皮革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三、自2011年起,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