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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14]77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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