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0-11-10    浏览次数:2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七)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八)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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