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3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处),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推广专利电子申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15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各单位负责专利申请资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上报材料,银行帐户和变更事项应及时报告,由于账号错误导致无法资助的责任自负。请各单位将负责专利资助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我局专利代办处。

  联 系 人: 李丽萍   杨翠霞

  联系电话:0311-81588844  85898108

  传    真:0311-81588844

  邮    箱:ZLDBC@126.com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月29日

  2015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推广专利电子申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资助标准、但未能及时申报的,按照冀知办〔2014〕19号的标准执行。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取得相关国家受理文  件和交费凭证的“巴黎公约”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取得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按一项专利予以资助)。不实行实审制度的国家不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额度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每件资助3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4、PCT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

  5、外国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0元。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在校生优先。

  3、国外和PCT专利申请优先。

  4、通过电子申请的专利优先。

  5、依照申请或授权的先后顺序排序。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填报《河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资助申请表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从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hebipo.gov.cn)。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缴费收据复印件;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外专利申请通过PCT渠道申请的,提交《PCT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通过巴黎公约渠道申请的,提交相关国家的受理文件和交费凭证的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提交相关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授予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多项申请材料可提供一份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交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1、国外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申请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其他资助申请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各市初审受理时间自定,分两批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第一批受理2015年6月30日前的专利申请(授权),第二批受理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专利申请(授权)。

  初审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项目,由初审部门汇总并填写《河北省专利资助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附电子表格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第一批于2015 年7月31日前,第二批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超出报送期限的不予受理。

  2、省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后,直接将资助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3、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要使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非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须统一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要具体、准确。

  4、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申请)人提出。

  第七条 资助金的使用

  专利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发明人。

  第八条 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经费,同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涉嫌假冒专利的,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所提供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银行开户名称与专利权(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表内无专利权(申请)人和代办人签章的。

  4、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十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要切实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资助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专利申请资助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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