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0-11-10    浏览次数:3

  二、宣传文化事业优惠政策

  (一)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二)党报党刊。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电影发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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