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税控装置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0-11-10    浏览次数:1

  税控装置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 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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