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3    浏览次数:2

京政发[201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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