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南省质监局各直属局: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及全国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为切实抓好我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报废汽车专项整治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较混乱,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置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整车,甚至有的市县已成为报废汽车的集散地,严重扰乱了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有效遏制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是事关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报废汽车监管政策,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和生态环境的大事,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通力合作,整治得力,务求实效。
二、成立海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三、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通知》(琼商务建[2011]1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232号)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进一步规范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促进和提高到期报废车辆的回收率,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四、整治重点
依法严厉打击无资质回收报废汽车、私拆乱解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利用报废汽车主要部件拼装汽车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隐患突出和管理薄弱的场所进行清理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依法监管力度。
五、整治工作具体内容
(一)查处报废汽车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非法上路行驶,特别是利用报废车辆载客、载货营运行为。
(二)查处将报废汽车倒买倒卖、转让或赠予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个人、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盗抢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而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取缔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
(四)查缴车辆已到强制报废期,但仍然停留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报废汽车。
(五)各级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查获的报废机动车,一律依法办理移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强制报废拆解,并将所得款项及时上缴财政。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门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省商务部门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社会。同时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回收拆解资质并提交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
严格对报废汽车注册登记清理和注销登记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期仍未报废注销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集中清理,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依法收缴报废机动车。对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汽车,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工商部门
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和个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监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依法移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
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管。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或吊销经营资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研究制订限制营运车辆在到达强制报废期前转成非营运车辆下线的管理办法。在营运车辆购换新车方面,规定车主只有凭原车报废时由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才能为其新购车辆办理继续从事营运的手续,从而限制从事营运的大客、出租车在到达报废期之前通过营转非的手段来逃避报废的现象。重点核查自去年琼商务建[2011]141号文下发后,各运输企业和运输管理部门的执行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六)质监部门
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汽车零配件等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配合工商、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汽车零配件等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遏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汽车市场。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汽车,以及非法销售报废汽车配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环保部门
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切实履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制度,对到期报废或即将报废的机动车,严格按机动车检测规定办理;搞好车辆检测统计,对未通过检测而应报废的车辆,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七、整治工作实施时间、步骤
整治时间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具体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2年9月-10月,为制定报废汽车专项整治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1.制定报废汽车专项整治方案;
2.召开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集中整治的有关事宜;
3.利用新闻媒体和交警负责的电子显示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打造此次整治活动的舆论声势;
4.通过各种媒体公开举报电话并公布整治进程及结果,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整治效果。
(二)第二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1月,为集中整治的重点阶段。
1.整治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特别是重点整治载客、载货营运的报废汽车,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制定整治计划,周密组织。各市、县要有一名领导亲自挂帅,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责任到人。采取省、市县上下联动的方式,在主要交通干道进行截查收缴报废汽车,直接交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强制报废。
2.集中收缴和处理仍然滞留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报废汽车,罚没倒买倒卖的报废汽车整车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零配件、盗抢车辆、改拼装车,查处非法拆解报废汽车的各种场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已到强制报废期仍未报废的车辆信息,分别交路面执勤单位依法查缴和回收拆解企业上门回收。
由工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集中清查,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由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商务部门对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次集中清查,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从事汽车维修的要责令停业;对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车架、拼装组装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由政府各部门组织牵头,按归属行业或系统进行自查登记,集中收缴和处理仍然滞留在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限制报废营运车辆非法流失的措施和办法,对报废营运车辆实行有效管理。
(三)第三阶段:2013年2月,为初步总结验收阶段。
各部门要对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初步的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重点突击检查,堵塞漏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进一步研究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监管的长效机制,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2013年2月10日前报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2013年3月-2013年12月,为全面总结验收阶段。
各部门要对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不足,要针对本系统存在问题,通过举一反三,制定更加有效的措施,具体抓、反复抓,从源头上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从而进一步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监管的长效机制,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期间,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不定时地前往各市、县进行抽查督导。
八、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落实责任。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应制定本系统和区域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工作。
(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各市、县商务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间、部门间的联动,加大报废汽车行业的监管力度,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及时曝光。各市、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例,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报送信息,沟通情况。各市、县商务局要确定1名信息报送人员,并将信息员名单报送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同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情况,做好本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1月起,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情况汇总后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做到随时迅速报告。
各部门请于2013年2月10日和2013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的初步工作总结和全面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
九、举报方式。设立各部门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省商务厅(省报废汽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65330684 12312 传真:65357245
电子邮箱:hnqclt@163.com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电话、传真:68835034
省交通运输厅:
电话:66229727、65324013 传真:65383603
电子邮箱:hnsjttysc@163.com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66759713 12315 传真:66768030
电子邮箱:sgscc@163.com
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电话:65395038 传真:65318313
电子邮箱:hngxycl@163.com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12365 传真:36688136
电子邮箱:hijcd@hainan.gov.cn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电话:65236076 传真:65313255
电子邮箱:hainanwfc@126.com
附件:1、海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海南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