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筹备组: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许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460000130147),申细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务证书编号460000010320)。
三、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许增;办公场所为海口市金龙路22号深发展大厦1658室。
四、海口诚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筹备组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此复。
海南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