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成品油消费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0-11-10    浏览次数:1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四)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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