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27    浏览次数: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自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业保险总体步入正轨,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理赔兑现率、知晓度和满意度等稳步提高,政策功效日益显现。但在工作中一些地方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管理和服务等不到位的问题,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下深化农业保险改革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切实发挥农业保险“防火墙”、“安全网”、“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模式,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市场化

  1.合理确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不得违规拖赔惜赔、封顶赔付,赔付风险由保险机构自担。

  2.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走向有序竞争。各试点市和直管县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立保险经办机构,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授权协议,列明委托的内容、区域、期限等具体事项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并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为保持工作的基本稳定和连续性,要从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局出发,支持保险经办机构持续经营,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重大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外,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保险经办机构。

  3.切实发挥市场经营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发挥市场经营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市场化方式建立和完善基层服务体系,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基层(乡镇)涉农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与被委托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经费的支付等事项,并对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经费一律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协办机构,协办机构应出具有效票据,确保双方责权利清晰、费用支付合规;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满足服务需要。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4.规范承保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尊重农户投保意愿,始终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可结合农村农业经营生产实际,采取直接投保和集中投保相结合的承保方式,对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在重点核对相关承包经营协议或租赁协议后,实行直接投保,有关部门应当对上述信息的审验工作提供便利,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生产较为分散的农户,可引导农户按照自愿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农作物未播种的,不得签单承保;在农作物生长后期,不得通过行政手段组织农户集中投保。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和承保公示制度。切实维护农户参保权利,除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外,对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应确保“愿保尽保”。

  5.规范查勘定损。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和森林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6.规范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以及探索GIS信息系统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建立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的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要条件。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7.加强防灾减损。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防灾减损工作,加强与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和配合,不断改进创新服务方式,加大防灾减损力度,为投保农户提供防灾防疫、风险管理、产品信息等增值型服务,降低农户因灾损失,减轻赔付压力。加快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损失金额高或重大赔案,应采用预付部分赔款的方式,支持受灾农户及时恢复生产需要。鼓励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应急和分散机制,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

  三、探索创新,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效应

  8.创新保险服务产品。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保险服务的重点,积极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便利优质服务。在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险金额,开展补充商业保险,鼓励有条件地方给予适当奖补。积极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探索开展适用于“三农”发展的多环节、宽领域和差别化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农产品仓储损失保险、制种基地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不断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普惠性和个性化保险服务需求。

  9.拓展保险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奖励、贴息、补助、考核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试点范围,制定完善试点办法,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盘活农业保险保单资源,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功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鼓励各地以保证保险业务推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担保、保险+信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业务,着力破解农村贷款瓶颈难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激活农村金融“催化剂”的功效。

  四、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环境

  1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合力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各市县政府要在巩固维护好当前组织架构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理赔办公室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加快建立农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切实发挥理赔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等多重作用,维护好投保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的合法利益。探索培育发展农业保险中介市场,不断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1.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宣传,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自觉地重视、学习、支持和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作为落实政策、推动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12.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方式,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政策,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提高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监管,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13.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预决算制度,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对保险经办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据实补贴、一年一结”的结算方法,以保险经办机构签单数量、投保人负担保费足额收取和承保已公示为标准,定期核拨应匹配的保费补贴。建立完善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4.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会同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业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自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控,实现承保、理赔和财务等系统间的无缝对接和关联,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和可追溯,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审计和舆论等监督功能和作用,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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