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2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

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2]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2年1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我省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工作意见及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健全疏堵结合、权责分明、协调运作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意见建议,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并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为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青政办[2010]47号),对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看,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文件精神的执行和落实还不到位。2010年我省新增建设用地754宗,有173宗属于违法用地,涉及土地面积2.39万亩,其中耕地面积0.4万亩,违法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达到29.27%和17.19%,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责任追究红线。其中有1个州、2个县由于违法用地问题严重,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了约谈和委托约谈;有1个州、2个县被追究责任。

  从这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看,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特别是交通运输项目用地违法严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此次通报和约谈为契机,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切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加快建立起土地管理的新格局。

  二、明确责任,认真做好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查处工作

  对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用地案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和查处。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规案件逐宗深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6月底前查处整改到位;2010年度被约谈和追究责任的县,要认真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提出的有关要求,将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到位,切实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的督导检查,切实帮助解决州(地、市)、县在查处整改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处理意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监察部门,要尽快对2010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的地区开展约谈和警示约谈(详见附件),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的蔓延。

  此次通报的交通运输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占违法用地总面积和耕地总面积的52.3%和55%,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公路和铁路项目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已建和在建项目加快完善手续。铁路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铁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3号)要求进行整改查处;公路项目用地,在对违法违规用地进行严肃整改查处的同时,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

  国家和省级各重点工程建设业主,要积极主动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依法依规完善各项目的用地手续,确保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以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有关州县被约谈和追究责任为戒,举一反三,确保各项目依法依规用地,确保项目安全建设。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是一项日常性工作,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我省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通报的情况看,我省主要是“重项目用地,轻用地审批”而导致的违法违规用地。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严格土地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法违规批地。严格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对辖区内出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制止、打击不力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欠缴征地和用地税费的;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辖区内发生较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或发生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或因组织不力导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外,同时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责任落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二)完善责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一是对审批、核准类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同时附送的,不得审批和核准项目。二是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经批准(核准、备案)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审批手续后,依法按法定程序开展征地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群众生产生活未得到妥善安排的,不得征地开工建设。对有工期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后,方可实施征地开工建设。严格禁止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或未取得先行用地手续前,实施征地开工建设。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商务、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并强化项目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相互通报项目立项前期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三)加快用地前置审批,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为实体审查和后置审批,是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具体措施。各涉及前置审批的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和“四个发展”的大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各类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对涉及林地的项目,需省级审核审批的,省林业部门要在收到使用林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对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省环保部门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政办[2010]41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的审查上报工作;对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地质灾害备案表;对于不在重要勘查区的,要及时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要及时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做好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大力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密切监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各级执法监察机构要强化预防,深入开展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改变被动查处和被约谈问责的局面。二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安全落地。三是省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约谈的长效机制,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对违法违规用地占比高的地区实行约谈和追究责任,促进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完善,切实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开展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和徐福顺常务副省长在全国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青海省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整改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省拟于4月中下旬对土地违法严重的地区进行集体警示约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约谈的时间、地点

  暂定于4月中下旬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约谈会议程

  (一)通报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地区情况;通报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地区有关情况;

  (二)被约谈地区领导及有关单位发言;

  (三)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主要领导讲话。

  三、参会人员

  (一)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地区的分管副州长(副专员)、副秘书长、县长、分管副县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地区的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

  (三)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兰新铁路甘青公司、省电力公司、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四)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厅办公室、监察处、规划科技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总队负责人。

  四、参加约谈会的地区

  (一)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的地区

  互助县   贵德县   兴海县

  (二)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的地区

  共和县  贵德县  贵南县  兴海县  同德县  化隆县  循化县  西宁市城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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