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9    浏览次数:2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各放射性工作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省环保厅决定2012年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进而消除辐射安全隐患,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全面排查和省厅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技术利用单位要认真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于5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和所在州(地、市)环保局提交自查和整改报告。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青海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附件:青海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О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青海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能力建设,深化许可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辐射安全监管水平持续提高。但是,由于核技术利用涉及的辐射源种类全、数量多、分布广,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不均衡,辐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辐射事故仍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指示精神,决定开展全省范围内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拓展监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彻底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我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具体方案如下:

  一、   检查目的

  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要按照“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工作思路,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梳理、研究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专项行动检查计划;建立专项行动责任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总结,加强信息交流,做好经验反馈,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一)坚持“制度从严、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确保核技术利用活动满足法规要求。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辐射安全许可、环评和放射源转让审批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罚。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射线装置底数,杜绝无证运行情况,保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发证率的“两个100%”。

  (二)以提高固有安全性为目的,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强制关停、限役;废弃放射源应及时收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文化素养,提升安全和管理水平。要通过监督检查,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深入开展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复训的覆盖率,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养。要把隐患排查和总结经验结合起来,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和推广辐射安全管理的良好实践,大力培育核技术利用单位核安全文化素养。

  (四)加大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辐射安全和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健全和规范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降低辐射事故的发生率,严格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推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全面应用。进一步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减少再生金属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0.《环保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

  11.《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2.其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三、检查范围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全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无遗漏。在上述检查基础上,对未提交自查整改和年度评估报告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

  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通过典型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事件的经验反馈,帮助企业认清开展辐射监测的重要性,全面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开展辐射监测。

  四、检查内容

  各州地市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全面排查医疗、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地勘、矿产等领域使用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Ⅰ、Ⅱ、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各州(地、市)环保部门摸查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情况。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等。

  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3.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等。

  4.历史上发生的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

  本次核技术利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不仅要从上述4个方面全面进行,还要根据各地区特点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注重规范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核实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做到帐、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

  二要抓好源头和渠道控制,深入核查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射线装置)转让活动是否依法开展,医用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三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关注水泥、化工、冶炼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探伤、测井等移动源使用的安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

  四要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处理,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Ⅲ类及以上的废旧放射源应返回出口国或生产厂家。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年度废旧金属冶炼用量、回收渠道、熔炼方式等),是否具有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情况,是否有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监测人员配备情况等。

  五、组织方式

  为确保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消除安全隐患。

  组  长:张生杰(省环保厅副厅长)

  副组长:胡晓林(省环保厅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

  王心明(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

  成  员:各州地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局领导。

  设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完成组织、指导、协调、重点排查等综合检查工作,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全省检查情况等。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辐射安全管理处,胡晓林同志任主任,成员由厅辐射安全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和各州、地、市、县环保部门监督执法人员组成。

  六、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以全省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自查工作为基础,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整改(4月1日-7月10日)

  各州地市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地区检查计划,全面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进行排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实施好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协调各州地市环保部门,沟通制订全省检查计划,联合开展现场排查和监督整改工作。

  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须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

  7月15日前,各州(地、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报送排查报告,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完成全省辐射安全排查报告。

  第二阶段:抽查评估(5月30日-9月30日)

  省环保厅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单位进行抽查,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调研评估。

  第三阶段:分析总结(9月30日-10月31日)

  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要认真总结,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制订改进措施,扎实抓好督办,使专项行动真正实现推动核技术利用行业的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及时撰写总结报告(内容与格式见附),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附

  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格式与内容要求

  一、格式要求

  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应正式行文报送总结报告,并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汇总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8月底提供建议表格)。

  二、主要内容

  (一)检查整改阶段

  1.动用的人力、物力情况

  2.专项行动情况汇总:现场检查单位数量,检查结果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隐患发现及整改完成情况或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单位、未通过整改验收单位、强制关停或退役单位数量;使用各类放射源数量,闲置废弃放射源及送贮(Ⅲ类及以上放射源返回出口国)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现状及实施计划等)。

  (二)总结阶段

  1.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持证情况及督促整改或关停计划;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基本信息(核技术利用项目情况,含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辐射工作人员情况;辐射防护监测设备情况),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以文字、表格等资料和管理系统基础信息录入等网络形式)。

  2.各州、地、市、县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情况,核技术利用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全面落实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措施和时限(包括以文字、表格等资料和管理系统基础信息录入等网络形式)。

  (三)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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