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9    浏览次数:4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各级地方政府采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对事业单位、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投资主体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程序。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点,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其批准文件的标题为:《关于XX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函)》或《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复函)》。

  四、审批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匡算,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节能评估,以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置要件,同时核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重点审查是否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技术规定、工程造价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等。

  五、工作要求。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在节能评估审查指导意见颁布前,可在项目可研审批文件中增加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其内容为: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意见(节能措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三)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总投资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六)项目审批的信息,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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