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2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农村牧区

  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

  (二〇 一二年三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青南三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已试点地区改革经验,为确保青南三州“两基”攻坚成果巩固提高,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县乡职责。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乡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职能,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强化职能。县政府依法对全县教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08〕80号)、《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10〕69号)文件精神,完善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规划及校园建设规划,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按照“三教统筹”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农牧区远程教育,促进农牧民素质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依法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质量的督导、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根据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青教人〔2006〕29号)规定,严格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责。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牧区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明确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应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寄宿制学生的生活条件,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特别是在农牧区劳动力培训、发展学前教育上,乡(镇)政府更要积极做好动员、组织、协调工作。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寄宿和非寄宿学校学生的交通安全,维护校园治安和师生安全。

  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工作,完善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拓宽农牧区教师补充渠道的机制,提高新聘教师质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机制,完善校长、教职工全员聘任和岗位聘用管理制。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的作用。完善新聘用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进必考,坚持从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录、择优聘用,招聘以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为主。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交流、考核由县教育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村不得聘任中小学教职工。

  (二)优化结构,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编制的统筹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04〕39号)规定,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根据布局调整和学生生源变化等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编办,合理调整农牧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科学配置县域内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的学段、学科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教师的作用,促进区域内人才合理流动。

  (三)加强培训,提高农村牧区教师的整体素质。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短期集中、跟岗研修、远程网络、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课堂教学能力。加强校长培训工作,认真开展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在职提高,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双语教师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牧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四)缓解矛盾,创新农牧区教师补充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牧区新聘教师质量。在国家“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各地不得自行招聘初中、小学教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州、县三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加强农村牧区教师队伍建设。组织省内外优秀教师送教下乡,举办专题讲座、教师论坛等活动,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高校要根据农牧区教育教学实际,在农村牧区建立稳定的师范生实习基地,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逐步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

  三、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青政办〔2006〕14号)、《财政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09〕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36号)、《三江源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青政办〔2011〕91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46号)精神,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省州县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完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做到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逐步提高。州、县政府应从省对下转移支付增量中每年安排20%的资金用于教育发展,防止教育投入出现“挤出效应”。

  (二)完善教育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强调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教育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努力争取教育项目和投资,加大教育投入。

  (三)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建立中央和省、州、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政府要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增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

  四、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各地要根据青政办〔2008〕80号文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经省、州级专家评审论证后组织实施,并与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安全工程等项目资金统筹考虑。加快农村牧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集中办学为方向;在原调整优化布点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扩大中小学规模,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一)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村牧区城镇化和生态移民进程,因地制宜调整中小学布局,合理配置教师、教学设备等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充分利用学校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举办学前教育,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

  (二)注重效益,强化管理。各地在推进学校布局调整中要注重办学效益,突出综合配套,做到改造一所,达标一所,将学校布局调整与行政区域调整、城镇化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在布局调整过程中加强对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全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使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化、科学化。

  (三)采取措施,严防教育资源流失。教育部门要重视防止撤点并校后教育资源流失,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对撤点并校财产进行清理登记,办好移交,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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