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4〕5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创新财政扶贫开发方式,助推“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大别山片区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和所在各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积极推进;要调整优化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要注重把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保障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创新农业扶贫开发模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贫困地区特色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确定支持范围
按照精准扶贫的原则,重点县可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农户投保意愿强烈,投保率达到30%以上,对促进本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1种主导型特色优势农产品开展保险。省级财政扶持的重点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棚蔬菜、茶叶、中药材、烟叶、茭白、生姜、经济果林(包括各类水果、毛竹、核桃、板栗、油茶等)、蚕桑、畜禽、水产等。重点县选择开展的主导型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不再重复享受《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财金〔2011〕2356号)政策。
三、创新支持方式
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结构方式,次年进行以奖代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助推作用。
四、严格支持标准
对重点县的主导型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原则上投保率为30%,省财政补助保费30%,投保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省级财政补助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40%,且不高于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市适当承担所辖重点县的保费补贴,降低县级保费负担。
五、加强资金管理
各有关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所辖重点县上一年度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书、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和《重点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等。省财政厅根据重点县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情况,结合当年省级扶贫资金安排情况,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安排下达,作为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省级补助。
各重点县要加强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视情节扣减、停拨或者追回,并取消以后年度享受政策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年重点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
财金〔2014〕1368号.xls.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