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和《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丰富多彩的各种表现形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村(居)民、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提升民族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促进文化、旅游、生态等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及工作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联企业及产业。

  (二)工作原则。

  1、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创新,获取知识产权,要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民众意愿,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妥善处理与当地村(居)民的利益关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性利用。

  2、综合保护原则。充分利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保护。

  三、工作措施

  (一)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专利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村(居)民、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取得的发明创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条件的,各级知识产权、文化等部门应加强指导,鼓励其申请专利,对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支持。对于不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涉及技术方案的,应找出在先技术化处理的方法,建立数据库,公开有关技术特征,防止他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正常获得专利权。

  2、商标、商号及网络域名保护。各级工商、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加强引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文字、标志、名称或者符号等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商号或网络域名,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有效防止他人侵夺、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

  3、地理标志保护。对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产生的产品,适合运用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各级工商、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加强指导,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推进地理标志的申请。对已获得地理标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应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监管机制的作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恶意盗用、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获得地理标志后的管理。

  4、著作权保护。各级版权、文化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创作作品的版权登记。对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创作的作品,适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能确定作品原创人的,其权利主体明确为作品原创人或原创群体;无法明确作品原创人或原创群体的,其权利主体明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5、商业秘密保护。各级工商、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加强商业秘密知识宣传普及,增强保密意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强化保密措施,提高对祖传秘方、传统技艺等适合运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切实维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产权权益。

  1、支持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各级知识产权、文化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维护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益。

  2、防止破坏性开发创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创新获取知识产权,要妥善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尊重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众情感,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和规律,正确处理开发创新与保护的关系,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性开发和损毁性利用。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鼓励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可持续发展资源进行创新,将其合理应用到农业、医药、生态、文化、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之中。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及其代表性传承人,通过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品、参加演出、民俗展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等方式,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获取利益。

  3、严禁歪曲和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元素进行开发创新,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村(居)民的民俗、信仰和惯例,尊重其形式和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严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歪曲和滥用。

  4、落实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营利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医药、农业或者其他产业;复制、发行、出租、改编、广播、展览、放映、公开表演、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字、标志、名称或者符号,作为企业名称、商号或者申请注册商标、网络域名及其它知识产权,应事先征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创新获取知识产权的,各级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5、约定利益分享,妥善分配利益。实施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知识产权权益人约定利益分享方式,签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利用合同。利用合同应当包括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范围、方式、产生的结果及利益分享方式等内容。利益分享包括支付使用费、知识产权共享、无偿利用研究成果以及吸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村(居)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施等方式。利用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所在地区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公平合理分配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村(居)民。

  (三)加强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

  1、加强宣传培训。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各级教育、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培训,尤其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本地区、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激发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2、加强人才培养。各级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知识产权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能适应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各级知识产权、文化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工商、版权、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工商、版权、文化、质监、知识产权、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三)建立协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密切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努力遏制和坚决打击各种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区域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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