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招标严禁指定产品品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1

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公司)、服务监管处:

  根据省委巡视一组《关于对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晋巡办发〔2012〕18号)精神,针对我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设备采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范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等规定,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招投标中,严禁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指定产品品牌或划定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小范围采购名单,保证供货商选择的公开透明。

  加强对关键产品设备的审查。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运营管理效能,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业主应按照省厅下发的高速公路机电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补遗)必须对产品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进行严格要求,评标时要强化对该部分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评审,保证质量和指标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机电项目招标管理。对招投标过程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省厅将严肃查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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