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依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1〕173号)、《市科委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号)执行。
二、2013年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材料受理等事项,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3〕224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29号).pdf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