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的推荐实行提名制:
(一)候选项目可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相关会议提名;
(二)候选项目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名,评审委员会提名候选项目需由10名以上委员提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四条 评审标准
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技术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于扩大北京的国际影响力和提升北京形象地位作用显著,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成果。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对候选项目组成不少于7人的专家依据评审标准作出评审意见。
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根据当年提名情况组织评审,可以空缺。
第六条 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
第七条 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奖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