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7    浏览次数:3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省数字办负责组织审理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综合数字福建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通信信息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  省数字办组织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研暨初设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意见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依据省数字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批文件,对项目可研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对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省数字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须重新论证,并报省发改委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数字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并通报稽查、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省级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划拨,专项用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网络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示范建设,开展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等软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以分类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重点公共项目(指跨越部门、统建共用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全额予以安排;一般部门项目以及没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100万元以下项目全额安排资金;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的由各部门自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和设计费,合并按工程费用1—3%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工程费用3—5%取费;项目监理费,按工程费用1—2%取费;项目性能和安全测试,合并按工程费用1—2%取费。环评费用按照环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点公共项目视情况可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涉及市县地方投资或部门自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资金承诺函。

  第十九条  省数字办综合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度,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产权登记、财务冲帐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和省发改委批复确定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示前和中标后分别及时报省数字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项目应优先采购信息技术地产品、工程和服务。未使用地产品要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要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基于统一的网络基础设施、数据环境、应用支撑平台开发部署部门业务系统,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市县数字办衔接,充分利用数字福建资源,开放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满足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需要。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结合项目建设应用需要,完善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开放标准,开发开放支持互操作的标准接口,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须配合福建省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指导、检查,并按照检查意见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

  第二十八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级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系统》、分季度和年度向省数字办反馈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预算执行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二条(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第三十三条(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系统集成商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建设,不得私自制定或采用其他标准,制造技术壁垒,阻碍项目拓展应用;咨询机构应客观中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不得超目录、超框架编制可研报告;监理、测试等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数字福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省数字办负责组织数字福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省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4)。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数字办申请延迟验收,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省数字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数字福建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由技术、标准、经济和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三十九条  省数字办依据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组织验收,(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现有资源利用情况、系统集成情况、业务优化改进情况、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情况、标准化情况、地产品采用情况、运行管理机制、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验收会议纪要。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绩效改进目标,制定业务迁移、项目运行和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落实业务改进优化所需的措施,完善项目运行机制。

  第四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项目应用效益,推动业务和应用系统的深度融合,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避免绕开应用系统办理业务;遵循《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与其他应用系统共享信息和协同应用,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政务活动方式。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运维资金,数字福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省数字办将依照《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经过评价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并不再批准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省数字办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十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应用相关规定的集成商、咨询公司、测试和监理等服务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通报相关单位。对不执行标准,制造技术壁垒的集成商,省数字办将对其进行反馈约谈,拒不整改的,将禁止其参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咨询机构所设计的项目申报总投资超出评审后总投资30%的,省数字办将对该机构进行反馈约谈,拒不整改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设计咨询机构设计的其他项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省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设区市数字办可参照本办法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附件1:项目审批材料提交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函(含资金筹措意见)     一式两份

  (二)项目建议书                               一式两份

  二、项目可研暨初设审批阶段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报送项目可研暨初设的函(报省发改委,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意义、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申请资金及来源、申请招标方式,涉及地方配套投资和自筹部分的还须在函中作配套资金承诺)

  一式两份

  (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式两份

  (三)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须将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附后)

  纸质文件                                        一式三份

  电子版                                请以光盘形式提交。

  附件2: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二)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根据顶层设计目标架构说明政务活动改进方式及绩效目标)

  (二)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根据顶层设计业务架构说明)

  (三)现有信息化状况、业务改进准备度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五)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四、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部署位置三方面内容)

  五、项目工期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项目投资估算

  (二)资金来源及落实(请明确资金拼盘比例)

  (三)运行维护经费及来源

  七、效益与风险分析

  附件3: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可研暨初设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可研暨初设编制依据

  (四)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效益与风险

  (七)主要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及在编人数

  (二)信息化工作机构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项目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

  三、现状分析

  (一)网络现状(广域网、局域网)

  (二)系统设备现状

  (三)系统软件现状

  (四)应用系统现状

  (五)安全系统现状

  (六)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七)机房配置情况

  (八)系统运维情况

  四、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政务职能和政务目标需求分析

  (二)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量、业务协同需求分析

  (三)信息量、信息共享需求分析

  (四)系统性能需求分析和性能指标(包括响应时间和并发用户数等相关性能指标需求)

  (五)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需求差距

  (六)项目建设必要性(根据顶层设计目标架构、业务架构说明业务需求必要性,以及政务活动改进方式及绩效目标)

  (七)顶层设计依据、绩效目标)

  五、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设计原则

  (三)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四)标准规范(包括面向共享平台的接口技术规范和系统的数据字典)

  (五)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数据采集或共享获取、信息的目录和分类编码设计、信息共享交换设计、数据库结构设计)

  (六)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七)应用系统设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协同接口、技术路线)

  (八)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九)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十)网络系统设计(要确定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十一)安全系统设计

  (十二)备份系统设计

  (十三)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十四)其他系统设计

  (十五)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十六)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十七)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十八)机房及配套设计

  (十九)防雷、消防设计

  (二十)节能措施

  (二十一)环境评价说明

  六、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项目组织实施机构

  (二)项目招标方案

  (三)项目实施进度(建设期、进度计划)、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四)运行维护机构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七、人员配置与培训

  (一)人员配置计划

  (二)人员培训计划

  八、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

  (二)概算编制说明

  (三)投资概算书(概算总表,系统硬件和软件、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机房改造等概算分表)

  (四)资金使用计划

  九、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测算

  (一)测算依据

  (二)运行维护经费及来源

  十、风险和效益分析

  (一)风险分析及对策

  (二)效益分析

  十一、其他附件

  (一)系统网络拓扑图

  (二)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4: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研暨初设封面格式(请使用A4规格纸张)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地 址:

  邮 编:

  项目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

  项目责任人: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主持部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验收申请材料要求

  一、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起止时间

  申请验收

  时    间

  联系人

  电  话

  提供验收的

  文件清单

  申请验收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数字福建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二、项目工作技术报告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目标与任务)

  (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包括工程招标情况,数据库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开发、设备到位与安装情况等)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四)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运行保障措施

  (七)项目效益分析及推广应用前景

  (八)建设经验、存在问题和今后设想

  三、项目监理情况报告

  四、项目系统测试报告(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第三方性能测试,功能测试由监理完成)

  五、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文档(系统安全防护等级高于3级(含3级)的需提供)

  六、标准工作报告(含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经福建省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审查)

  七、项目用户情况报告(包括应用单位提供的项目使用情况证明)

  八、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意见

  九、项目资源登记表(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关键硬件、标准成果等)

  十、其他有关附件(省发改革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承建方的中标方案即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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