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尽快开展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商务局:

  接财政部、商务部通知,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中央拟于6月30日前拨付。因时间紧迫,请各市州商务局接此通知后,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尽快组织开展2014年进口贴息资金的宣传和申报工作,以避免正式通知下发时间过晚而耽误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2.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二)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补充要求如下:

  1.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4.《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5.进口铜精矿等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6.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7.《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计算。

  二、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各市州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各市州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于3月27日至4月4日间送到湖南省商务厅(进口促进处,13楼1301和1308房),同时报送进口贴息资金电子数据,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统一要求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进口贴息政策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审核过程中将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 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将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四)请严格要求企业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和《2014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我厅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

  三、请各市州商务局组织属地企业按此文件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鉴于中央财政贴息比省级财政贴息的标准高得多、资金规模大得多,请各市州商务局将《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尽快宣传到属地企业,指导、引导属地企业日后进口更多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商品和技术,争取属地企业在做大做强进口的同时,更多地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

  四、进口促进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 静,0731-85281223 13908452417

  黄新建,0731-85281212 13607310444

  传 真:0731-82287051

  特此通知。

  附件:1.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正式版).xls

     2.进口贴息申请表(3个附表).xls
 


湖南省商务厅

2014年3月24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