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1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信委:

  为规范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运作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财政金融结合,切实提高风险准备金放大融资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是风险准备金的主管部门,委托省担保集团管理,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银行(包括其所辖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省内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省担保集团按比例再担保、联保等业务模式,为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风险准备金为专项贷款提供部分风险补偿。专项贷款规模目标达到风险准备金的5—10倍。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转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转入;年度结余结转的有关财政企业专项资金转入;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转入;其他资金转入。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贷款业务的联系协调,与省担保集团、贷款银行签订《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省担保集团、贷款银行严格控制风险,依规履行审查职责。省担保集团建立风险准备金专户,与省经信委共同管理,封闭运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省担保集团、贷款银行的专项贷款业务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省担保集团应加强风险准备金管理,明确专职部门负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年度中期和年终需及时将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风险准备金若调整使用方向或转作其他用途,专项贷款业务停止,风险准备金逐步退出。但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要确保尚存的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需要,至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风险准备金进行审计、清算,并将风险准备金余额收回。

  第三章  专项贷款管理

  第八条  省担保集团为专项贷款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以信用担保为主,实物资产担保为辅。为控制专项贷款风险,省担保集团与贷款企业共同确定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我省已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并属于所在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

  2.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上年度不亏损;

  6.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贷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创建时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资金到位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等),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反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贷款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提供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以第三方担保作为反担保措施的,还须提供有关第三方的资料等;

  5.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截止申报月前连续12个月逐月纳税额或4个季度逐季纳税额证明材料;

  7.担保机构、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专项贷款金额应与企业经营业绩相适应,企业单笔专项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对专项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下浮利率条件的优质客户,银行应执行下浮利率。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意后,银行对专项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应控制在15%以内。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按企业贷款额的1%/年收取担保费。

  第十四条  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担保费外,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专项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向省担保集团、贷款银行提供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名单及其当年专项贷款支持方向建议指南。符合专项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自行申报贷款,产业集群专业镇所在地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省担保集团按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自收到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出具《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担保意向函》(以下简称《担保意向函》),确定企业名称、担保额度、建议贷款银行等。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收到《担保意向函》后,应及时分发到具体贷款行,贷款行按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审,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额度。此后5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企业之间签订相关合同,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出具全额本息担保函,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贷款统计制度。省担保集团每月7日前需将上月专项贷款担保情况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贷款银行每月10日前需将上月专项贷款情况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五章  专项贷款代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其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贷款呆坏帐损失代偿比例为:风险准备金30%,担保机构55%,贷款银行15%。风险准备金承担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其本息总额。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专项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要及时向省担保集团通报情况,并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的相关规定,负责催收企业欠款。担保机构积极协助并适时办理资产保全等经济、法律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贷款代偿流程:

  1.企业专项贷款逾期1个月,贷款银行采取了各种措施未能收回的,形成专项贷款呆坏帐;贷款银行可向省担保集团提交报告及对企业采取经济、法律措施的有关资料,要求对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予以代偿。

  2.省担保集团收到代偿报告后,应及时审核。审核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贷款银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审核没有异议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准备金承担的代偿部分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及时办理代偿。

  第二十三条  专项贷款代偿后,担保机构要追收企业逾期贷款,贷款银行和当地经信部门积极协助。追收回来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后,按代偿比例偿还贷款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承担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专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其逾期贷款信息由贷款银行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不得再享受专项贷款支持,三年内不得再享受经信部门的政策支持。同时,列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有关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64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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