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2]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保障全省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十二五”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较快发展、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发展方式不断转变和工业化、城镇化及工业园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又处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矛盾凸显、隐患增多、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确保各族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四)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条件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坚持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改善安全条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职工队伍培养,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坚持搭好平台,各方联动。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安委会办公室为总抓手,搭建好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综合协调、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不断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的综合效能。

  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五)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部门)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认真调查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和备案、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持有一票否决权。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决策和指挥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和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用人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八)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州(地、市)、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应由政府常务或负责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分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各行业、各部门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九)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行业准入、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评优评级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五、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州(地、市)、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全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行业要严把安全准入关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严格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将安全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严格企业工商和资质年检(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审查。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誓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逐步建立适应本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分析,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挂牌整改、跟踪督办、台帐档案等常态机制,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及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十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各级政府要明确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许可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行政审核制度。企业要强化职业卫生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定期检查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档案,重点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五)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及从事旅客运输,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和退出,严格执行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实行公路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继续实施通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安全防护、标志标识和限速设施,加强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注重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期间及旅游旺季景区道路的安全保通工作。继续强化民航、铁路、农牧区交通、水上交通、城乡结合部交通以及校车的安全监管。

  (十六)深入开展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水患严重的煤矿要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高瓦斯矿井要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对煤矿证照不全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七)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制定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继续禁止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省内,严格实行专营化经营。

  (十八)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加强和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规范开发和生产安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积极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先进技术。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中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管理。对以资源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应及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予以关闭。

  (十九)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部门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审查,对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及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运)、机场、电力、水利、工业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挂靠和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校舍安全、教学安全、学校卫生、寄宿制学校宿舍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及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校舍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雷电、地质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严格防雷减灾设施专项审查和许可制度。加强电力、旅游、农机和渔船以及城镇各类管线(网)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

  七、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执行落实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要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同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增加安全投入。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重视科学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将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纳入全省“十二五”科技规划,动员和吸收一切可能的科技资源投入到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以科技创新、关口前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升企业科技兴安水平。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设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高等院校、专科学校、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办学方式方法和制度措施,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注重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和管理人才,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加快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

  八、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加强省区域性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和工业园区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中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加快青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基地建设。

  (二十七)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健全省、州(地、市)、重点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加快建设应急信息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二十八)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大中型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高危行业企业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七进”活动,努力提升各族群众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及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自我防护安全专业知识和维权意识教育。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继续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作用,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加快安全文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手机电视(CMMB)等新兴媒体的运用,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展示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主动引导网上舆论,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健全完善网格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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