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类项目涉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4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类项目涉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类项目涉企资金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类项目涉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类项目涉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财政科技类项目涉企资金(以下简称“涉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需省级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科技涉企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技类项目涉企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按照《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协调、突出绩效、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规则

  第五条 预警规则

  (一)共性预警规则,按照《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预警规则》执行。

  (二)个性预警规则,该规则主要针对竞争立项的科技项目,不包括奖补类科技项目。

  1.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获得省级科技类专项资金支持一次。

  2.企业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获得省级同一部门支持一次。

  第三章 项目筛选和核准

  第六条 各类科技项目涉企资金全部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企系统”)管理。出现共性预警规则提示,按《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预警规则》执行;出现个性预警规则提示,一律不得核准。

  第七条 省直主管部门收到各市申报项目后,进入涉企系统筛查,对预警信息进行初审,并将预警信息作为项目评审、遴选的评判标准之一。

  第八条 省直主管部门终审报送省财政厅,如继续安排预警提示项目,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部门报送项目进行认真研究,重点核实预警项目,对部门解释理由不充分的,退回重报。

  第十条 对省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一般项目,省财政厅确认无误后,审核通过并下达资金。对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等重大专项,按《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000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省直主管部门各职能处室间加强内部会商,研究科技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涉企系统预警信息处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当不同部门科技项目支持内容相似或相近,出现频繁重复支持相同企业时,省财政厅与有关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商沟通,围绕部门分工,整合优化科技资金,实行差异化支持。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涉企资金安排使用及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涉企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负责。

  第十五条 省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对涉企资金的立项申请、项目审查、资金安排、项目验收、项目监管、绩效管理等负责。

  第十六条 各市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计划地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将违规、违法,不负责任,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统一纳入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纳入黑名单的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5年之内不得聘请为项目评审专家或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企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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