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3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专利管理部门职责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出具。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本市、县范围内单位的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出具。

  二、办理对象

  申请人所在地属广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开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附件1)中各项内容,有多项专利申请的顺序编号,依次填写,“申请人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一式一份。

  (二)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具体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一式一份。

  四、出具证明的统一版本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审核所在市、县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并出具《关于申请减缓专利费用的函》(范例如附件2),加盖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公章,每项专利出具一份,规格A4纸打印。

  如有疑问,请联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联系人:莫俊淼  电话:0771-2613455。

  附件:1.开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doc

     2.关于申请减缓专利费用的函(范例).doc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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