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进行认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福建和益(福建)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利用废渣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要求,现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见附件)。请有关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手续,当地税务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及有效期限,给予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 8781921187821903
联系人: 张建进郑高春
附件:2010年下半年12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产品)名单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