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5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2〕278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要求,现将《青海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实施方案》印发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主要文书 附件1-1 1-2 1-2-1 1-2-2

  二、附表1-1 附表1-2 附表1-3 附表2 附表3

  二О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水平和质量,省环境保护厅决定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现结合青海实际,制定《青海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实施方案》(以下称《稽查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纠正基层部分执法人员不会查、不深查、现场执法检查走过场等现象,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稽查内容

  本方案确定的稽查范围是:各市(州、地)、县两级环保部门2011年以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专项稽查

  1.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与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至少应保证每月监察一次(当年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颁布次月起执行),其他污染源环境监察频次按当地环保部门在污染源监察工作制度或年度监察工作计划中的规定执行(环保部门因企业环境表现好、守法信用高而减少检查频次的,应有正式文件说明)。

  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内容的完整性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察结论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

  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反映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情况应与现场监察实际情况相符。所记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中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守法的信息应与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相一致。

  4.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结束时,应在《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中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自动监控数据还应注明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进度;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5.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无环境污染行为的不涉及)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拟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专项稽查

  1.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2.实体内容合法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稽查程序

  稽查应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

  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

  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实施稽查,采用制作《个案稽查表》(附表1)并逐案打分的方式,进行案卷评审。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验证。

  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所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向稽查对象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文书送达,要求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稽查建议执行,要求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案卷归档,要求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档案应至少包括:《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附件2-1)、《个案稽查表》(附表1)、《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附件2-2)(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污染源监察记录》(复印件)或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中证据材料(复印件),稽查对象整改落实报告(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

  四、时间安排

  专项稽查实施时间为2012年-2014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各市(州、地)环保部门按照《稽查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环保部门应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专项稽查实施阶段

  1、组织实施

  2012年,省环保厅将对除玉树州外的7个市(地、州)全面稽查一遍,各市(地、州)对辖区的各县全面稽查一遍。在专项稽查过程中,重点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多的地区作为稽查对象进行重点稽查。同时,要将2011年以来辖区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为零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并对辖区内所有的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案卷进行逐一稽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督促落实。

  各州、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对专项稽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及《年度专项稽查汇总表》(附表2)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2013年-2014年对存在问题依然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稽查。

  2、环境稽查实施步骤

  第一步:复印档案(7月10日前)

  市(州、地)、县二级环境监察机构,对2011年来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档案(包括当年形成的档案)、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档案进行复印待查

  第二步:自查自纠(7月11日-30日)

  建档要求:省、市(州、地)、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档案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档;对环境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案卷档案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档。

  开展自查自纠:对2011年以来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属于往年的一一列出存在的问题及缺项的内容,形成自纠整改报告书,装入档案备查,以利于在今后工作中改进和提高。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属于当年的需要补充的及时补充,需要整改或纠正的及时认真整改纠正。

  第三步:逐级稽查(8月1日-9月30日)

  省对市(州、地)级稽查:随机稽查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10家,稽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案卷数5家。同时对每个市(州、地)辖区的2-3个县进行抽查。

  市(州、地)对县级的稽查: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对辖区各县要全面稽查一遍,要求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抽查稽查数不少于10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案卷抽查稽查数不少于5家。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0日)

  各市(州、地)环保局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组织、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成效及建章立制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按照《稽查方案》要求,将相关材料按时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并经汇总后上报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接受环保部对我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开展情况的交叉抽查、综合评估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部署专项稽查

  各市(州、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将专项稽查工作作为规范队伍,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抓手,认真落实《稽查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监察四室作为环境监察稽查的专职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各州、地、市环保部门也要在环境监察机构内指定专门机构,专职负责专项稽查工作,并遴选环境监察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通”的稽查队伍,使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加强领导,落实专项稽查责任

  为加强对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的领导,省环保厅决定成立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齐  铭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总工程师

  副组长:李幸福   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     总队长

  张国顺   驻厅监察处             处长

  王湘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主任

  成  员:殷雅琪   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     副总队长

  董郁海   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     副总队长

  薛长生   省环境监察总队监察一室 主任

  朱丽新   省环境监察总队监控中心 主任

  隋  波   省环境监察总队监察二室 主任

  贾建青   省环境监察总队监察一室 主任科员

  省环保厅专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监察四室。

  联系人:董郁海 0971-8148917(传真)13519743510

  贾建青 0971-8124326        13519769163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稽查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专项稽查时,应对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研究稽查制度设计、稽查程序、稽查文书改进方案,不断完善稽查制度,逐步建立本单位的稽查规范。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作为稽查对象,除按照《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外,还应针对被稽查过程中稽查单位指出的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逐步完善污染源现场监察和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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