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信委关于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进口免税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31    浏览次数:1

渝经信装备〔20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有关企业:

  2009年起,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2014年,在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文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工信部2014年3月6日专题会议精神,我委开始受理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4年申报分两次,申请享受2014年4 -12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请于2014年3月1-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享受2015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请于2014年11月1-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申报条件

  拟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资质的企业,应符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财关税〔2014〕2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企业必须是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财关税〔2014〕2号附件2)所列装备和产品,并且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财关税〔2014〕2号附件3)所列零部件及原材料,避免盲目申报。(以上文件及附件可从工信部-财务司-重大技术装备网站中下载)。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财关税〔2014〕2号附件1附1)文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一式三份胶装成册报我委,并报送电子资料。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财关税〔2014〕2号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财关税〔2014〕2号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财关税〔2014〕2号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财关税〔2014〕2号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财关税〔2014〕2号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财关税〔2014〕2号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对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财关税〔2014〕2号附件4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3.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不免目录》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进口财关税〔2014〕2号附件4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附件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附件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有关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退税。

  自2014年9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不免目录》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不免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不免目录》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不免目录》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不免目录》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四)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财关税〔2014〕2号附件2)。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财关税〔2014〕2号附件3)。

  (五)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继续申请免税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财关税〔2012〕14号、财关税〔2013〕14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目录执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继续申请免税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财关税〔2014〕2号有关规定及目录执行。

  (六)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财关税〔2014〕2号附件1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报送享受政策落实情况报告,逾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或项目业主视为放弃享受政策。

  (七)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请各区县经信委、各有关企业抓紧将通知传达有关企业或下属企业,并组织企业按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联系人:装备工业资处 陈娟 ,联系电话:63896460

  电子邮箱:jixiechu@163.com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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