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3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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