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pdf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