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列入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及做好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8    浏览次数:1

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海南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第三批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我省德令哈市列入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市,将我省湟中县多巴镇、共和县恰卜恰镇、化隆县群科镇、平安县三合镇、民和县川口镇列入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为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和全省“十二五”时期城镇化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积极推进发展规划创新,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健全政府管理体制,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加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探索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为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科学制定城镇化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及试点城镇的上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指导和帮助试点城镇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和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城镇积极探索,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试点城镇的试点方案应在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我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试点城镇给予积极支持,资金、政策和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向试点城镇倾斜;要在年终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综合性报告,重点内容包括采取的改革创新措施和成效、可供借鉴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连同各试点城镇的经验总结一并报我委。

  三、各试点城镇要确定试点工作主要负责人和日常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委规划处。我委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安排,通过调研研究、政策咨询、规划指导、组织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城镇改革发展经验,帮助解决试点城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使试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联系人:肖向东      联系电话:0971-6321523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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