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2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天津市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2008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和有关部委出台的文件106个,天津市出台了42个。以下主要从八个方面分别介绍相关政策:

  一、支持企业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两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

  1.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

  1.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两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扶持涉农区县重大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每个申报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区县重大项目补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已落实贷款总额6%确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额度,按实际购置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6%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二)《天津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经严格审查,对于确实需要支持、确实不需要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可申请投资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

  单个项目贴息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关于融资服务的政策

  国家和天津市主要有三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需缴纳的契税。

  (二)天津市《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1.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

  1.对发展潜力大、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不少于500万元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2.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

  3.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四、关于支持市场开拓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两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

  1.对在我市辖区纳税的民营企业,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津著名商标和天津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由企业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同时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科技研发机构,经核定后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五、支持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天津市主要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作出相应规定:

  (一)在总部经济方面

  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二)在金融业方面

  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补助500万元;跨省市的,补助200万元。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2.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包括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3.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在物流业方面

  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2.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在中介服务业方面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五)在租赁业方面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六)在基金业方面

  对在本市新设立并依照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六、支持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

  天津市主要由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中作出相应规定:

  (一)在财政政策方面

  1.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筹集的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资助,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13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本系统、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

  4.《小企业会计准则》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

  (二)在税收政策方面

  1.关于增值税

  (1)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

  (2)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关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关于财产和行为税中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七、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主要有两个文件作出相应规定。

  (一)《天津市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规定:2011年至2016年,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1.每年安排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项目、提升产品档次的改扩建项目以及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2.提供税收优惠。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设备,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关税。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市设施农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种植业“放心菜基地建设工程”、畜牧业的高端产业园区、渔业的精品园区分别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或贴息。具体支持措施在《天津市设施农业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落实。

  八、示范工业园区和亿元楼宇的相关政策:

  (一)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

  2009年8月,市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区县31个示范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381.4平方公里,分布在天津市中心城区以外所有区县。

  1.优先提供土地。市政府对示范工业园区用地在年度计划上给予倾斜,满足项目落地所需的土地指标。

  2.实施税收返还,对园区内新建企业缴纳的税收,市和区县两级分享收入以及区县固定收入,在一定年限内全部返还给示范工业园区由其支配。

  (二)天津市亿元楼宇

  2011年以来,天津重点支持了164个亿元楼宇项目。通过对这些现有商务楼宇改造提升,打造一批年税收超亿元的“亿元楼”。

  1.实施政策"聚焦"。凡是国家和本市已颁布实施的支持现代服务业、民营经济、科技研发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均适用于中心城区符合相关条件的楼宇经济项目。

  2.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以2010年单项楼宇纳税额度为标准进行分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分三个档次,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和600万元),支持其改造升级。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主要用于商务楼宇的招商引资、设施配套、租金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

  3.实行引入高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凡新引入外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以及动漫、创意等高端业态企业和机构的,在一定年限内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地方分享收入部分的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户籍、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服务支出。

  以上只是涉及天津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八个方面主要政策,各区县也相应制定了相关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也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可以通过中国天津中小企业网www.smetj.gov.cn进行查询,也可以电话022-24219192,传真022-24219192进行问询。

  再次欢迎全国民营企业家到天津投资兴业、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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