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9    浏览次数:1

沪发改环资(2013)098号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经市统计部门核定,2012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总计834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92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359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383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和管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二是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要突出强化能源统计工作,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三是完善重点用能单位备案管理。各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机构,设立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等能源管理岗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申请及备案表详见附件2,节能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已经备案或无变化的单位无需再次备案)。

  四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积极开展填报工作,各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具体相关报送事项,详见附件4)。

  五是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各重点用能单位主要工业产品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家、地方限额标准,要认真对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比照行业先进,学习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对于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限额的产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六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统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动态管理工作,将根据本市用能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予以调整、公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年综合能耗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或能源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推动完成本市“十二五”节能目标。

  七是加强本市“万家企业”的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交通港口局、市旅游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万家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对万家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和跟踪评价。列入“万家企业”的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任务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按时报送年度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并结合用能实际及任务目标,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实施切实可行措施手段。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201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申请
  3、节能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4、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2012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有关事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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