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2010年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5

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精神,现将2013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2010年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认定及复审)

  (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以下称“认定工作网”)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即可进行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二)盟市初审。初审材料报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由科技局会同盟市税务、环保等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材料中的财务数据在专项审计之前可以是企业自行核算数据。盟市科技局将初审材料汇总,并附汇总表,于9月10日以前报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称“火炬中心”)一式2份。企业申报材料如涉及国防等国家安全,应提前声明。

  (三)实质审查和专项审计。自治区认定办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项审计。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和审计报告即时修正网络申报材料。

  (四)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合格的企业参加专家评审会答辩,参会时提交初审材料及审计报告一式10份。

  二、申报材料

  (一)初审材料包括:

  1、《企业注册登记表》,在认定工作网在线生成;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复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在认定工作网在线生成;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复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审查表》)(见附件3、附件4);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自评说明》(见附件5);

  5、企业近三年获得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初审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

  (二)正式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修改(包括网络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后,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交至火炬中心(编制要求见附件6),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

  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十五日内向自治区认定办报告并提交更名申请材料一式4份(见附件7)。自治区认定办分别在每年4月和8月集中受理更名申请。

  四、联系方式:

  1、材料受理:

  自治区火炬中心,联系人:赵英

  联系电话:0471-6280161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科技大厦610

  2、网上申报:自治区火炬中心,联系人:赵松波

  联系电话:0471-6667441

  3、申报条件、政策咨询: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吴光华、包安

  联系电话:0471-6921193、6282157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路1号1504,1503室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 2010年度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申报认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审查表》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自评说明》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正式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7、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材料要求及表格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填报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2013年8月2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