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8    浏览次数:1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将我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包括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西部矿业唐湖电力分公司、青海宁北铝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354元,提价标准(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3分钱(影响销售电价提高每千瓦时0.493分钱)。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件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影响销售电价提高每千瓦时0.387分钱),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电力用户应补交的电费,在2012年6月30日前逐步结清。

  三、疏导其他电价矛盾

  (一)提高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02分钱,暂用于疏导外购电价差等突出的电价矛盾。

  (二)提高销售电价0.2分钱,疏导电网环节积累的电价矛盾。

  四、提高青海电网销售电价

  疏导上述电价矛盾,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1分钱,具体安排如下(详见附件一):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做调整。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77分钱。

  (三)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17分钱。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格尔木地区销售电价同步提高(详见附件三)。

  (二)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3、4、5#机组,除自发自用电量以外,富余上网电量按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本次提价的每千瓦时3分钱,在疏导外购电价差的空间中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青海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2、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说明

  3、格尔木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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