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赣商回乡创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13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全面扩大开放、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部署,积极引导赣商回乡创业,加快促进赣商企业发展升级,推进江西开放发展、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赣商回乡创业发展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江西商人在世界各地艰苦创业,取得了巨大成功,形成了一批实力雄厚的赣商企业,造就了一批出类拔萃的企业家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近年来,广大赣商积极回乡参与建设,赣商回乡创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呈现出抱团回乡发展,投资项目科技含量高、规模大,企业总部陆续回迁等特点,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更多赣商回乡创业发展,对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全民创业富民兴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广大赣商抢抓发展新机遇做大做强。

  (二)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国家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战略机遇,围绕“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大力实施赣商回乡创业工程,以增强发展活力为核心,以完善政策扶持、增强要素保障、优化服务环境为手段,凝聚赣商力量,加大回乡投资力度,掀起新一轮赣商回乡创业高潮,在全省发展升级中发挥带动示范作用。

  (三)重点领域。积极引导赣商回乡发展总部经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发展金融、教育、文化、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医疗、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提升现代生态农业,形成特色鲜明的赣商产业集群,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鼓励赣商投资公共服务领域,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赣商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2017年,赣商回乡创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赣商回乡投资项目资金达2000亿元以上,占全省引进省外5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总量的30%以上。

  二、实施赣商回乡创业工程

  (四)掀起赣商回乡创业高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与赣商重点企业沟通联系,出台有效措施,推进产业对接,打造承接平台。特别是对产业新、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的赣商回乡项目,要开展一对一帮扶对接,扎实推进项目落户,引导赣商感情回家、信息回传、人才回乡、资金回流、股份回投、项目回迁,掀起新一轮赣商回乡创业高潮。加大赣商回乡创业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赣商创业精神和先进典型,营造回乡创业的浓厚舆论氛围。

  (五)加快引进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各市、县(区)要成立工作小组,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积极跟进,有针对性地对接适合本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赣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和重点企业,努力引进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带动性项目。全程对接洽谈,制定个性化的政策措施;全程优质服务,解决实际问题,又快又实推进项目早注册、早进资、早投产和早见效。

  (六)着力建设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充分发挥赣商产业优势,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结合当地产业发展优势和园区产业升级需要,规划和建设一批赣商回乡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积极支持饶商产业园、用友南昌产业园、共青城赣商创业园、宜春赣商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建设,大力提升赣商产业承载平台,促进赣商集聚发展。到2017年,建设3-5个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赣商回乡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

  (七)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赣商回乡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培育行业龙头企业。着力发展总部经济,引进赣商总部,支持回乡赣商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出口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到2017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赣商企业20家,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赣商企业超过5家。

  (八)大力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鼓励赣商企业扩大进口,对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和零部件进口给予贴息支持。积极推动光伏、水泥、纺织服装等行业的赣商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推进农业企业赴境外开展农业合作开发,带动我省产品、设备、技术等“走出去”。用3-5年时间,支持赣商企业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建立江西特色产品展销中心。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九)加大财政支持引导。各市、县(区)和有关园区要切实加大支持赣商回乡创业发展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赣商回乡创业予以支持。支持赣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回乡创业出口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在安排展会展位、补贴摊位费、提供出口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加快出口退税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赣商回乡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对符合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的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视同我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指导赣商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支持进口的现行政策,特别是鼓励类技术和产品进口贴息、鼓励类进口设备减免关税等政策。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禁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改善融资服务。支持设立赣商银行,鼓励有实力的赣商企业参与省内地方银行增资扩股,培育赣商企业自有融资平台。鼓励在赣商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成立赣商融资担保公司,为赣商融资提供担保。结合省“财园信贷通”和“银园保”对赣商项目优先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提升贷款额度。支持赣商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对赣商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省财政分阶段的补贴可达200万元,市县相应给予配套补贴。支持回乡赣商发展典当、融资性担保、金融中介、融资租赁、小额贷款、风险投资等业务,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完善用地保障。对赣商回乡创业投资项目,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管理规定的,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赣商回乡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回乡赣商企业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应积极予以支持。

  (十三)强化科技创新。深入推进协同创新计划,支持赣商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支持申请相关扶持资金。支持赣商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科技创新活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科技创新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创新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获得收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好赣商创新论坛,让更多的赣商企业家分享科技创新带来的成果与机遇。

  (十四)优化人才支撑。鼓励赣商企业家积极申报“赣鄱英才555工程”,大力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际著名高校或知名机构的高端人才,对入选人员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积极开展赣商企业家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赣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开展回乡赣商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积极弘扬赣商文化

  (十五)弘扬赣商精神。鼓励赣商积极传承和弘扬艰苦奋斗、敢为人先、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江右商帮”精神,把企业发展与江西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造福乡梓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赣商企业自身发展与兴赣大业的有机统一。要积极传承赣商文化,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宽广的胸襟,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推进自主创新,推进品牌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十六)树立赣商品牌。鼓励和引导回乡赣商企业,通过创新发展和诚信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鼓励和支持赣商企业争创国家专利产品、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等,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保护、绿色食品等。支持各赣商商会承办国内外重大赛事、品牌展会、高端论坛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提高赣商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经济贡献度,树立良好声誉。

  (十七)加强赣商商会建设。加强商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商会联系会员机制,加强赣商商会党建工作,逐步建立商会党组织,完善管理。发展异地江西商会,引导成立省外设区市江西商会以及区域江西商会,不断完善赣商联合总会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商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宣传推介江西的独特优势和发展环境,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组织客商到江西投资考察,开展产业对接和项目对接,促成投资合作。每两年召开一次世界赣商大会,促进交流,打造世界赣商交流合作平台。

  五、优化赣商发展环境

  (十八)完善项目引导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为赣商回乡创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转型升级重大推介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面向海内外赣商广泛开展宣传推介。对赣商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全程代理制度,推进项目落地。搭建赣商创业咨询信息平台,为赣商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系列指导服务。

  (十九)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支持赣商企业依法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优化公共服务。引导支持赣商企业做好员工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工作,在企业创办初期存在困难时,可适当给予支持。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教育部门要制定措施,方便赣商企业高管子女就学。

  (二十一)兑现招商承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支持赣商回乡创业政策措施,主动公开承诺,推进招商政策透明化、制度化。及时发布招商信息,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守信践约机制,积极兑现招商承诺,推动项目落地。完善项目投诉机制,纠正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商务环境。

  (二十二)引导赣商履行社会责任。引导赣商企业积极组织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奉献爱心。引导赣商建言献策,积极邀请杰出赣商代表参加重大经济活动,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吸纳优秀回乡赣商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意见。

  (二十三)完善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对赣商回乡创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重要赣商、重点项目建立领导挂点联系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座谈会、上门拜访等方式,密切与在外赣商的联系,增进情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赣商回乡创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支持赣商回乡创业的生动局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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