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目标,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促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和体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力争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基本实现:机构人员健全,队伍素质过硬,制度措施得力,复议渠道畅通,案件审理透明,质量提升明显,硬件设施齐全,保障措施到位,作用发挥突出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全面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同时,可设立旨在优化和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并能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规范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3人。

  3、规范行政复议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4、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设备和办案用车。办案场所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设置相应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档案室。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1、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的地区(部门)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在接待室内或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行政复议接待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行政复议人员应按照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的要求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咨询者。

  2、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各级行政机关应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进行清理、修改,凡依法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均应纳入行政文书规范格式。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必须依法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先行受理,经审查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应依法驳回其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应驳回,需转送的应及时转送,同时出具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等法律文书,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继续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引导当事人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努力做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

  4、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严格按法定时限提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三)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1、规范办案程序。各地区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规定,按照“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的过程,严格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严格办案期限,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切实降低延期审理案件的比例。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理;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按照省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青政[2011]18号)的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遵循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中专家学者的优势,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部分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有案无人办、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等现实问题。

  5、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行政调解力度,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优势互补。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公正作出裁决,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履行情况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反馈。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规范行政复议督导工作

  1、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采取备案、抽查、接受投诉等方式,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本级行政复议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同时按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上报行政复议决定。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每2年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2、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凡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在本区域影响重大和申请人在5人以上、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3、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定期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4.加强行政复议情况动态报告。各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握普遍性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过重要案情专报、情况分析报告等形式,对涉及制度建设的重大案件,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及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规范行政复议相关文书

  1、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2008]196号)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省直各部门已有上级部门行政复议文书文本规范的,可适用该文书文本。

  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及分析报告。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运用好“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按规定时限、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各级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贯彻《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范》(青府法[2009]34号),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3个月内,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文字材料、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和落实本方案,切实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2、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拓宽宣传渠道,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际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3、加强制度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制度措施得力”的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努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4、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按照“队伍素质过硬”要求,采取培训、召开案例评析会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省政府法制办每年有计划的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使各级行政复议人员既有宏观视野,善于从大局出发,又有专业眼光,善于把握细节,不断提高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善于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工作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5、适时组织验收检查。为完成预定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于2012年10月启动,2016年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强日常指导与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于2013年底前将落实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2016年对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7年6月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评比。

  省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参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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