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第二)和平和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漳政〔2010〕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地永丰溪横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至梧营桥断面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遇高龙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至德溪水库大坝(包括荆都支流四级电站大坝、东溪支流下东溪头林场桥断面以下河段)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准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以上的整个汇水流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平和县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花山溪平和水厂溪头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30米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花山溪平和水厂溪头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6000米(仁山军营桥)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以及保护区除外)。
三、漳州市、平和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