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0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安排、细化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二〇一二年六月)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青海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青政〔2012〕31号)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7.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水平不变,人均筹资达到400元左右。城镇居民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政府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个人缴费4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3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元,个人缴费11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20元;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6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20元。(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提高到10万元,职工医保提高到25万元。调整提高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80%、90%。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80%(市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提高到85%。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增加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达到120元,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提高到50%。新农合门诊基金标准达到65元,主要用于22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偿和支付门诊一般诊疗。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探索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坚持医疗保险周转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实行按月预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为80%、90%,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提高到6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藏、蒙)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90%以上。(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5、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中晚期肝硬化等21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范围。(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以州(地、市)级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400元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建立重特大疾病患者“三道保障线”,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即省级和三级医院70%,州县级和二级医院80%。按常规报销后,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属民政救助对象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报销,力争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比例降到10%以下;属于非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按民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全面推进城乡医保“五统一”,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乡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结余率分别控制在10%以内,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居民医保基金利用两年时间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通过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医疗行为,方便参保群众。在格尔木市和互助县先行试点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全省全面推开实施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负责)

  7、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保监局、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全面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率分别达到90%和80%。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要积极探索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进一步健全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切实做好药物配送工作,简化配送流程,提高配送效率。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我省基本药物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省民族医药发展和高原病、地方病等疾病需要及群众用药习惯,及时调整增补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藏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做好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相关工作,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省财政要落实好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及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专项资金等纳入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总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人员按规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100%的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在下达的人员配备总量内,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70名定向免费临床医学生(其中国定70名,省定100名),安排2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按照国家投资安排,建设相关的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地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生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5939人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藏蒙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藏医药管理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进一步健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其中公共卫生服务人均40元的经费中,支付给村医的不低于30%。(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等10项综合改革,大力开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拓展深化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上半年,重点抓好14所试点医院改革成果的巩固、完善、提高,同时做好在其他县级医院进行改革的准备工作。下半年,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年底总结评估。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省财政在审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由州县财政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3)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配备比例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并科学合理使用。(省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4)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完善公立医院综合预算管理,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6)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7)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8)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同时,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和14个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9)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入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全面取消两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其余50%由两市财政足额拨付,从2013年起,两市取消药品加成的经费缺口部分,纳入两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教育厅、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资源布局规划,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的地区兴办医疗机构,新增医疗资源民营资本优先,以切实增加总量,扩大供给,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2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完成业务骨干挂职,选派人员到省外进行学习,邀请帮扶省市专家讲座、手术示范等培养培训工作。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30%。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考核监管,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部分,考核后结算剩余部分的方式兑现。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到14类,包含所有的地方病、慢性病和高原病。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5万、7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达到70%。(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国家投资安排,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州(地、市)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规范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州(地、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州(地、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州(地、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6月25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州(地、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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