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联合编制的《福建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教育厅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二○一一年三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下称《年度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分布情况
(一)2010年地质灾害概况
受“6?13”连续强降雨和“凡亚比”等超强台风影响,2010年全省共发生规模以上地质灾害4189处,直接经济损失3.72亿元。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及时启动预案,提前部署,全力以赴防御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村居主要地质灾害点
地质灾害易发区段:主要分布于房前屋后边坡、公路铁路边坡、水利设施区段、山边河边、沟谷及沟口地带,矿山集中开采区及山区小流域等区段,其次为岩溶浅覆盖区。
村居主要地质灾害点:通过各地地质灾害摸排、调查后上报的数据统计,目前我省在册的村居地质灾害隐患约12000处,其中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233处,潜在威胁人员约7万人,威胁财产约15亿元,主要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泉州的西北部和沿海丘陵山区。村居主要地质灾害点情况见附件。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汛期(4月1日~10月31日)是我省地质灾害防范期,其中5~9月为重点防范期:5~6月是内陆山区的重点防范期,7~9月是沿海台风暴雨影响地区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两委”主干担任。
地质灾害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等工程设施,由其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巡查、监测。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一)地质灾害排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运输、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排查。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易发区应纳入群测群防管理体系,逐点逐区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相关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相关资源的共享。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要有效提供防灾技术支撑,不断提高排查、监测质量。
(二)预警预防
1.编制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4月上旬前编制完成本级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重点防范期,确定防灾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2.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简称“群众转移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于4月中旬前修订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所在地的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村(居)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村(居)公布。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灾实际,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工作相关机构与职责,应急决策程序、响应组织、响应行动和响应保障等。
4.开展巡查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
5.设置警示标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危险区域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作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灾明白卡应当明确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防灾工作内容。
避险明白卡应当明确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6.开展气象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当预报等级达三级及以上级别时应发布预警预报。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效运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7.落实值班制度。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防灾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强降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认真收集、汇总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转达和指挥处理。
(三)灾情险情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1.报告内容。灾情险情报告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报告时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在一小时内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四)群测群防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落实好各项工作:
1.地质灾害易发县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做到“十有”:有组织机构、有防治经费、有防灾规划、有应急预案、有防灾制度、有宣传培训、有预警预报、有巡查监测、有监测手段和有警示标牌等。
2.村(居)委会应做到“四应有”: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值班、监测、巡查、速报等制度;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名单;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应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易发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应急转移和处置;应知灾情险情报告程序;应知巡查监测方法。
五、应急处置和响应
(一)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险)情评估和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
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三)应急准备
各防灾责任单位应对避险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进行定期评估,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储备。
(四)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完善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充实专业技术支撑队伍,配置相应专业监测仪器,不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