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03-21    浏览次数:2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闽国土资〔201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报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厅按规定进一步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强调控,优化布局,夯实基础,强化管理,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加大地质工作力度,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不断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强重点矿种的管理,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难选冶、共伴生有色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积极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不断提高市场配置资源能力。进一步拓展地质工作领域,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认真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重点加强城市周围、重点流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五、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依照规划审批和管理矿业权,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应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授权各设区市政府审批辖区内的县级规划,并报你厅备案。强化责任,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行为。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营造依法依规探矿、采矿的良好氛围,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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