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规划立威 保公众知情

发布日期:2011-03-25    浏览次数:3

拆了青石板,人行道改铺彩砖……诸如此类的挖坑改建现象,在当今城市建设中随处可见。刚刚出台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将改变“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随意性

  24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从去年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至今,历时九个月,其间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受到广泛关注。

  “这部法规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透明度、参与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在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信息公布制度等多个条款上体现了规划的权威性和刚性。

  一任领导一张图?

  明确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

  “在城乡规划的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不严格执行既定的城乡规划,‘一任领导一张图’、‘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任意修改规划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应当严格规定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在实施办法立法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少芬在发言时,直指目前城乡规划和建设中的不正常现象。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规划变动较快、权威性不够、刚性不强。在审议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应当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的具体程序。

  为此,实施办法明确了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增加专家论证、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环节,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即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此外,实施办法还完善了修改城乡规划的评估制度和专题论证制度,并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

  保障公众知情权

  变更规划需开听证会

  在法规的审议中,不少委员都提出要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扩大公众参与,同时要明确规划信息公布的内容、载体和时间,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划的有效公开是保证公众充分参与的前提条件。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全过程都应公开。总规应在整个规划区域范围内公开,具体项目规划应在所涉区域范围内公开。为此,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以及对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约束公权力

  不能停水逼拆违法建筑

  实施办法(草案)曾规定:对违法建设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在论证中,有的委员提出,将停水停电作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措施不合适,建议删去相关规定。供水供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应当以合同为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无权要求供水供电企业以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这既是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也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规定的精神。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也表示,实施办法充分考虑在涉及百姓基本权益的事情上,应该给予公权力更大的约束。为此,实施办法删除了“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的内容。

  这意味着,今后在我省范围内将不能再以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违法建筑责任人搬迁或拆除。

  24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从去年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至今,历时九个月,其间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受到广泛关注。

  “这部法规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透明度、参与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在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信息公布制度等多个条款上体现了规划的权威性和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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