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食品及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3    浏览次数:3
各区县局、分局、市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市局对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的有关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产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2年1月1日期实施,市局于200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规定》中涉及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备案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上述两个《办法》,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   1、《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产品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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